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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毅锋判20年没收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4:40 深圳商报

  “冠丰华”涉黑案连续报道

  罗湖法院对“冠丰华”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

  陈毅锋判20年没收财产

  本案判决书长达6.7万字,为罗湖法院建院20余年判决书之最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邓小群)昨天下午3时,在罗湖区人民法院大审判庭,由副院长余米尔亲任审判长,对社会极为关注的“冠丰华”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毅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窝藏、包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其他24名被告人均受到法律制裁。

  宣读判决书用了两小时

  昨天公布的判决书长达6.7万字,审判长仅宣读判决书就耗费了近两个小时的时间,为罗湖法院建院20余年判决书之最。

  据判决书称,案发前,被告人陈毅锋系广东省罗定市冠丰华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深圳市冠丰华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冠丰华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4月12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上述被告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以要求被告人陈毅锋、陈长春、刘和生、郭重阳、崔浩杰、李云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副院长余米尔亲自担任审判长,副庭长赵立群、助理审判员彭峥嵘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合并审理。

  冠丰华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毅锋、朱业玲(陈毅锋之妻)、梁耀榕为获取经济利益,以深圳市义嘉易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丰华贸易有限公司为依托,逐步形成对外以冠丰华集团公司为名的犯罪组织。陈毅锋为该组织的“老板”、朱业玲为“老板娘”,对外分别自称董事局主席、副主席,梁耀榕也被称为副主席。

  该犯罪组织以冠丰华集团公司为名,模仿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具有层次性的组织体系。冠丰华集团公司成员被分为决策层和执行层,有明确的首脑人物——陈毅锋,有固定的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他成员,等级森严;人数基本保持在一二百人,有组织地通过非法经营等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从该组织成立到案发时止,非法经营总收入约人民币1.6亿元之多;冠丰华集团公司以招募的所谓保安人员为打手,集中住宿、统一训练,配发水管、消防斧、灭火器、东洋刀等器械,在罗湖区及宝安区长期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冠丰华集团公司实施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冲击政府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其强占、非法经营的区域内抵抗国家的法律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影响恶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冠丰华集团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项特征。

  冠丰华集团公司成员在被告人陈毅锋、梁耀榕、朱业玲指挥及授意下多次进行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故意伤害、妨害公务、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深圳市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25名被告均被判刑

  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毅锋、梁耀榕、朱业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毅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39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梁耀榕被判处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9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业玲被判处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9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伟健被判处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被告人陈天德、胡步胜等其他2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7年至1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罗湖法院认定的冠丰华犯罪事实

  强占公私财物非法经营

  罗湖法院一审认定6宗冠丰华强占公私财物、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从1993年起,在被告人陈毅锋、朱业玲、梁耀榕直接组织下,冠丰华集团公司利用其他单位部门红线用地擅自搭建违法建筑作为商铺出租牟利的同时,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非法占据深圳市罗湖区深南辅路红线用地4500平方米,搭建违法建筑用于非法商用租赁牟利,并不断扩大,最后形成占地面积约6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500平方米、商铺约450间的违法建筑群——原东门百货小商品市场。被告人梁耀榕带领张伟健等组织成员负责该违法建筑群的出租、管理。至1999年1月被强制拆除前,共获得非法收入约人民币8000余万元。

  1998年10月,冠丰华集团公司以深圳市义嘉易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从深圳市城建梅园实业有限公司租得梅园仓库区东南角9400平方米空货场后,再以梅园公司名义向深圳市国土局罗湖分局申请并取得同意临时加盖2480平方米露天堆场雨棚。但该组织不按许可证要求建设,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实际建成建筑面积达90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违法建筑。该组织为牟取利益,非法改变货场、露天堆场雨棚性质,改建成了170余间商铺用于出租牟利,并指派冷某某(在逃)及被告人朱木英带领该组织成员进行商铺出租、管理。该违法建筑于2004年4月被罗湖区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拆除。至案发时,该组织在此非法经营场所获取非法收入约人民币2400万元。

  2000年6月,冠丰华集团公司授意廖某以深圳市冠丰华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中间人赵某某,以赵所在的深圳市汤姆逊电业有限公司名义与该商城回迁户深圳市土产日杂公司签订了租用土产公司在大世界商城首层中的500平方米物业租作商业使用的协议。2000年7月,该组织在未办理任何合法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以执行该协议为由,组织40余名成员头戴钢盔,手持铁管、消防斧、灭火器强行进入东门大世界商城,以威胁、恫吓方式逼走东门大世界商城原建筑商留守人员,强占东门大世界商城。在该商城大楼3至7层尚未完工,未进行建筑方面检查验收的情况下,被告成立所谓的招租部、大世界综合管理处、大世界商城管理办公室、住房管理处等机构,擅自对商城自行进行装修改造,违法搭建商铺出租收取租金;还强占大世界商城地下停车场并违法改为仓库,并将该仓库非法出租牟利。至案发时,该组织获取非法收入约人民币5000余万元。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冠丰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事实有:1998年9月,深圳市政府向深圳市冠丰华贸易公司发出拆迁通知,要求其于1998年11月1日前自行拆除在深南辅路上搭建的违法建筑群(原东门小商品市场)。为了保护其非法利益,陈毅锋、朱业玲等多次开会商议对策。

  1998年10月7日上午9时许,按照陈毅锋的部署与安排,冠丰华集团公司以东门百货小商品市场租户名义,以向区政府请愿上访的形式,廖某带领陈天德、胡步胜、刘和生、余春林、彭建芽、张德富、朱木英、兰子君、戴力萍及李某某、余某、李建军等成员,及租户200多名聚集于罗湖区政府门口。廖某、李某某、余某等人推坏区政府大门后,带领该组织成员冲入罗湖区政府大院,不断推搡保安人员,制造混乱、堵塞交通,严重扰乱了机关的办公秩序,致使罗湖区政府工作无法进行。此后,梁耀榕、张伟健、胡步胜及廖某出面与区政府进行谈判,迫使政府妥协。

  同时,陈毅锋还安排朱业玲负责公关活动,以拖延拆迁时间,达到政府赔偿的目的。

  妨害公务

  罗湖区法院一审认定的冠丰华妨碍公务罪主要有9宗,主要有:1995年4月某日,罗湖区城管办、罗湖区国土建设局根据市政府旧城改造的需要,依法联合对冠丰华集团公司经营的罗湖区南塘食街违法建筑进行清拆。该组织骨干廖圣伟率40多名成员持铁棍、灭火器追打城管监察队员,并将梁某某、邓某某等队员推入冠丰华集团公司食堂,用灭火器喷脸、用铁棍殴打,执法队员鸣放防暴枪后才得以脱身,致使清拆工作被迫中止。

  1995年12月1日下午2时许,深圳市国土局罗湖分局地政监察队队员周某某、龚某某等人在罗湖区南塘东和房地产公司工地附近调查冠丰华集团公司在此违法搭建20多间商铺用于出租的事宜。陈毅锋闻讯后带领数十名手持铁管的该组织成员将监察队员包围。监察队队员龚某某被围攻殴打。随后,陈毅锋命该组织成员将监察队员强行扣押,半个小时后才将监察队员释放。

  1996年12月10日下午3时许,正在执行任务的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处民警陈某某等5人巡逻至东门百货小商品市场深南东路入口路段时,发现数名乞讨及乱摆卖人员躲入该市场内。陈某某等追至市场门口时,被手持铁管的该组织成员温某某拦住。陈等一再表明警察身份,温仍不允许民警入内执法。陈某某于是强行进入,该组织骨干余江闻讯即率七八名成员赶来将陈某某打倒在地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其他3人上前解救,也遭该组织成员群殴。梁某某闻讯后亦带领20多名该组织成员赶来,指挥被告人刘庆勇及余某等成员继续围攻民警并阻止民警带走打人成员。

  聚众斗殴

  法院审理认定,1997年2月9日下午2时许,深圳市新华城有限公司14人的舞狮队欲从冠丰华集团公司非法经营的东门小商品市场东面通道口(现亚洲大厦附近)通过,与该组织成员发生争执。廖某即纠集、指挥余某等近百名成员戴头盔,持铁管、灭火器,与新华城保安员先后发生了3次大规模斗殴,致新华城保安员7人轻伤、5人轻微伤。

  2001年3月29日下午5时许,陈毅锋的外甥陈某某因乱扔垃圾与罗湖区立新花园保安员发生争执。其母陈某(陈毅锋之姐)闻讯后即告诉陈毅锋。陈毅锋遂派出李某某、廖某、彭建芽、张德富、刘和生、胡建辉等50多名冠丰华集团公司成员手持铁管、消防斧,3次冲进立新花园殴打保安员,致立新花园保安员1人轻伤、3人轻微伤。

  故意伤害窝藏包庇

  冠丰华被法院一审认定的故意伤害、窝藏、包庇的犯罪事实有7宗。1996年10月13日下午2时许,盛基投资发展公司员工卜某某等到东门小商品市场购物,与市场内的该组织成员发生纠纷。被告人胡步胜叫出数十名该组织成员对盛基公司5名员工进行殴打,致2人轻伤、2人轻微伤。

  2004年3月下旬,陈毅锋得知公安机关加紧侦查廖某某被打一案,并已抓捕了部分冠丰华集团公司组织成员后,陈毅锋出资让参加殴打廖某的人员全部潜逃。

  1997年9月21日下午2时许,骆某某、刘某某因欲骑自行车从罗湖区南庆街进入东门小商品市场时,与该组织1名成员发生口角。余春林等20名该组织成员持木棍、铁铲将刘某某、骆某某打成轻伤。

  冠丰华集团公司在其非法经营的区域内随意殴打群众,也有7宗事实被认定。

  作者:记者邓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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