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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空头支票骗律师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9:08 南京晨报

  晨报讯去年7月份,南京某律师事务所被一家公司聘用为法律顾问,约定每年的律师费为2万元。9月份,公司财务给该事务所一张2万元的支票。当天,事务所工作人员就去公司的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提款,工行办理了“收妥抵用”的业务。可是等到10月13日,律师事务所账户上还是没有2万元的踪影。同时,律师事务所也接到银行的通知,公司户头上仅有15元,不能办理转账,所以决定把支票退还。既然账户没钱,总可以付现金吧,但律师事务所交涉了几次,也没有拿到钱。最后,该公司同法律顾问打了一场官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务所跟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受到保护,公司作为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立即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同时,银行盖“收妥抵用”的章只是表明受理了该业务,但不能认为款项已经支付,所以银行不用承担相关责任。故判决,公司10日内付清欠款和赔偿金20400元。 法官说法:

  玄武区法院经济审判庭刘立柱法官说我国票据法规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给予严格禁止,空头支票开出的后果是导致出票人必须承担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甚至刑事制裁。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欺诈行为,虽然因出票人银行存款不足,支票无法兑现,但出票人并不能免除付款责任,仍应向收款人支付票据款项,而且还应向收款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这就是民事制裁。

  作者:玄法 朱晓燕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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