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新娘结婚前因感情纠葛遭同事泼硫酸毁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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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10:07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朱勇)“我目前最大的心愿——就是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早点过上正常的生活,但就是这么件小事现在却变得很难、很难。”结婚前夕遭同事史宇芳浓硫酸毁容的沈小姐,昨天在徐汇法院再次成为人们的关注焦点。这次,她是以原告的身份向原单位上海恰尔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硫酸提供者郭志云及其所属单位上海特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2万余元。后因案情需要追加正在服刑的史宇芳为共同被告,法院表示将择日再审。
2003年5月22日下午,即将举行婚礼的沈小姐,被同事史宇芳用硫酸毁容。2004年,上海市一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史宇芳死缓,同时,还要求她赔偿沈小姐24万余元。但因史宇芳根本没有支付能力,沈小姐通过申请执行也只获得2550元赔偿。 无奈之下,沈小姐将前单位恰尔斯公司、硫酸提供者郭志云及其所属单位特化医药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2万余元。理由为恰尔斯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特化医药公司和其员工郭志云,违反危险品保管的规定,向史宇芳提供硫酸,是事故发生的共同侵权人。 法庭上,三被告均表示沈小姐应向史宇芳索赔。 恰尔斯代理人康国明指出,事发后,公司不遗余力地抢救沈小姐,并垫付了3万元医药费,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现该案的刑事判决早已确认,沈小姐是因感情纠葛遭到同事报复的,公司并无过错,无需赔偿。 事发后不久就离开特化医药公司,现在复旦读书的郭志云并没有出庭。他的代理律师说,郭志云应史宇芳要求提供硫酸是不妥,但他对于史宇芳要用硫酸来实施犯罪是一无所知,不仅没有共同故意且也没有共同过失,故不构成共同侵权。 特化医药的代理人表示,郭志云作为一名整天跟硫酸等危险品打交道的科研人员,以工作需要为由骗领硫酸提供给史宇芳,不仅违反了危险品保管的规定,且违反了工作合同和公司规章纪律。故提供硫酸只是郭志云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即使该行为有过错也应由郭志云个人承担责任。 鉴于沈小姐起诉的是共同侵权,为方便查明事实需要追加被判死缓现在服刑的史宇芳为被告,法院表示将择日再审。 庭外采访 受害人目前最大心愿是想找份工作 在庭审前,沈小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目前最大的心愿———就是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早点过上正常的生活,但就是这么件事现在却变得很难、很难。” 昨天下午1点20分,沈小姐就和丈夫小范以及父亲母亲一家就早早地来到徐汇法院,等待开庭。 “经过多次整容手术,那场让我几乎绝望的灾难造成的外貌损伤,已经有所好转,目前除了受损的皮肤不能排汗外,身体基本恢复正常。”谈起毁容对自己目前的影响,沈小姐伤心地表示说,“如果有足够的钱的话,我还可以继续去接受整容治疗,但目前我们家的积蓄早已花光,根本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 沈小姐表示,“恢复从前的美貌是我梦寐以求的事情,但目前对于我来说找份工作开始新的生活显得更重要。她告诉记者目前尽管困难很多,但一定会克服争取早日找到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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