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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过敏引纠纷 调解获赔7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10:48 宁夏日报

  本报讯保健品不是药品,服用时也应当注意副作用。近日,灵武市工商局崇兴工商所12315工作人员成功调解了一起保健品过敏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消费者获赔现金700元。

  家住灵武市崇兴镇崇兴村的消费者马某,两年前因脑出血得了偏瘫病,平时行走只能靠拄着拐仗来完成,年仅49岁的他不甘心自己就这样长期生活下去,常年四处求医问药,希望经过自己的努力出现奇迹,加入到正常人的生活行列。

  今年6月2日,他到崇兴市场跟集时发现,河南省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在集日上搞新产品的促销活动。听宣传员说,他们公司生产的“蛇力康胶囊”长期服用可以强身健体。心喜若狂的他听了宣传后不由分说,便花200元购买了2盒“蛇力康胶囊”保健品。回家后,他按说明书的要求,每天服用3粒,在服用5天后,马某周身出现红斑点,浑身出现发痒等不适过敏症状。从6月7日开始,马某天天到医院看门诊,可过敏的症状还是不消退。于是,在热心人的指点下马某来到灵武市工商局崇兴工商所12315投诉。

  经查,该保健品在宣传时尽管对患有高血压等四种病的患者作了不宜服用该保健品的宣传,但对已患有偏瘫的来说,推销员之字未提该保健品会有不良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相关规定,公司推销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且不能提供消费者的过敏和不适宜症与该公司的产品无关证据,即无过错证据。故调解确认保健品公司对消费者出现的过敏不适宜症负主要责任;消费者应求医心切,没有过多地向推销员咨询该保健品是否有不适宜症状负次要责任。经协商,双方同意接受12315工作人员的调解,由保健品公司一次性付给消费者补偿金及购药款700元。(马耀忠杨娟)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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