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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机票不能签转退换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11:5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通讯员曹英)“打折机票不能签转退换”这条航空公司的“客规”受到消费者质疑,一名旅客误机后要求签转机票被拒,将航空公司告上了法院。

  昨天,东城区法院认为,这一“客规”并不违反有关规定,但航空公司未尽告知提前到机场的义务,也有责任,判决航空公司退赔消费者590元机票款。

  新闻回放

  3.5折机票无法签转

  今年3月2日傍晚,国家检察官学院学生吴海涛在首都机场准备坐飞机到福州。由于迟到8分钟,无法办理登机手续。他找到海南航空公司要求签转机票,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说,这是一张3.5折的特价机票,公司规定属于“三不准”机票,即“不得更改、不得退票、不得签转”。吴海涛只好另外买一张机票赶往福州。3月17日,吴海涛回北京后,要求机票售出单位华蒙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遭到拒绝。吴海涛于是告上法院,索赔机票票款及各种损失979元。

  法院判决

  航空公司“客规”不违规

  在法庭审理时,华蒙公司辩称:“三不准”规定是各航空公司的“客规”,大家都是这么执行的,并没有什么不妥。吴海涛提出,《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规定机票可以签转更改退票,航空服务公司自行规定打折特价机票不得签转更改退票违反了此规定,属无效条款。

  审理法官咨询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运输司,得到答复是,《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只是针对全价票。按照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发布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的规定,航空公司可以自行制定票价种类、水平、适用条件。所以此案中航空客票约定的“不得签转更改退票”不违反有关规定。

  法院认为,由于“不得签转更换”条款在机票上已经注明,吴海涛收到票时并未提出异议,表示他接受了这项限制条件,因此他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但航空服务公司也有责任,在机票上没有注明提前到机场的时间,从而导致吴海涛误机。

  律师说法

  是否霸王条款仍存争议

  特价机票“三不准”条款是否合理?法律界人士对此有不同的回答。易行律师事务所刘凝律师说,特价机票不同于特价商品,商品不管是否特价,有质量问题就应退还;但特价机票不存在质量问题,商家既然给予了优惠,就可以对其中的权利义务另行约定,如果事先告知得到认可,就不算“霸王条款”。

  贵华律师事务所金占良律师认为,“三不准”条款打印在机票上,是一种强制接受条款,并没有和消费者协商。而且所有的航空公司都执行这一规定,形成一种垄断,消费者无法选择。这种行为不符合合同法的公平性原则,也不符合消法中“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做出减轻侵害消费者权益责任”的规定,因此属于“霸王条款”。

  网络编辑:李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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