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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天降 路人遭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13:14 今晚报

  本报讯一行路男子在途经一居民楼时,不幸被突然脱落的楼体外墙皮砸伤。此后,受伤男子一纸诉状将该居民楼所属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两审之后,法院认定被告物业公司未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小区住宅楼,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具有主观上的过错,遂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受伤男子各项损失费计1.3万余元。

  2004年7月12日下午,武某在本市大港区某小区一居民楼下行走时,被该楼脱落的外墙
皮砸中头部。当日,武某到大港区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武某的伤情为:脑疝、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后脑积水、应激性溃疡、头皮挫裂伤、右颞顶骨骨折,共花去医疗费1.2万余元。后经查得知,该小区管委会于1999年5月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托管证明,委托某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小区全部住宅楼统一实施物业管理。协议签订后,某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按月向居民收取综合服务费。2002年4月,某物业管理公司被注销,其善后事宜转由大港区另一家物业公司负责。由此,武某于2004年9月将后一家物业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5万余元,并要求保留就其他损失向原告索赔的权利。

  一审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脱落外墙皮的居民楼在交付使用后,开发商既没有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也没有办理该楼的相关移交手续,因此,其不是该楼的物业管理人,不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是基于小区管委会的委托对小区住宅楼承担维护保养义务的人,是该小区住宅楼的管理人,依照《民法通则》中“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对脱落墙皮的住宅楼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但其未采取积极措施维护修理,致使危害结果发生,被告主观上的过错不能推脱。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孙启明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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