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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起,拆迁事宜受理有变裁决不服行政诉讼找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17:56 北方晨报

  帮办热线6366998报道从8月10日起,法院不再受理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民事诉讼。

  据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助审员梁伟说,今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遇到拆
迁单位与拆迁户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裁决。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所做的裁决,进行审查和判决。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拆迁引发的纠纷增加,这一司法解释,更明确了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同时能更好地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杨力帮办记者邢宇

  链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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