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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异物硌牙原告获得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12:05 每日新报

  法院采取举证分派认定被告承担责任张家民黄瑾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黄瑾】市民郭女士称,她在吃某公司生产的面包时,被里面的异物硌伤牙齿,但该公司拒不接受郭女士的说法。怎么能证明郭女士的牙齿是被面包中的异物硌伤的呢?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该案时,采取了举证责任分派的方法。郭女士的证据能支持她的说法,而某公司的证据缺乏证明力。因此,法庭在审理之后,认定郭
女士的牙是某公司面包中的异物硌伤的,遂判令某公司赔偿郭女士医疗费2310余元以及交通费等损失。

  2005年 3月 7日,年近六旬的退休医生郭女士在某公司下属的河西区某店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面包。3月11日,郭女士以自己在家中食用面包时,被面包中的异物硌伤牙齿为由,向某公司交涉赔偿事宜。某公司对郭女士曾在其处购买面包无异议,但否认郭女士硌牙系该公司生产的面包所致。郭女士在医院就医时,医院的处理意见是,需要实施牙齿修补术,保守治疗。郭女士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产生的医疗费2310余元,后续治疗费2500元,就医交通费 650元,精神损失费 1000元,以及复印费、照相费等。

  庭审中,双方对事实产生两个争议。第一个争议是,郭女士是否在食用被告生产的面包时,被面包中的异物将牙硌伤?针对该问题,法庭首先责令郭女士就此事举证,郭女士提供一名证人。该证人证实亲眼目睹郭女士食用面包的包装袋印有某公司生产的字样。被告举出己方生产工艺流程的材料,证实己方在生产面包时工艺流程十分严格,不可能有异物存在。

  第二个争议是,郭女士的医疗费用及就医交通费用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被告认为,郭女士的医疗费中存在“单据缺乏相应的病历记载”,“缺乏看病的具体费用明细”等问题。

  本案主审法官张学东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事实,原告举证已达到证明要求,按法庭分派的举证责任,被告所举证据缺乏证明力。法庭应确认郭女士食用被告生产的面包时被面包中的异物硌伤。鉴于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第二个争议事实,法官认为,关于原告的医疗费,本着“公序良俗”原则,结合就医常识,应确认原告已有的就医凭证达到证明要求,应予采信。关于就医交通费,法庭仅围绕就医过程予以考虑,其余不予考虑。考虑原告的年龄、伤情及就医里程,本着“公序良俗”原则,法庭按往返平均40元计算10次,计 400元。

  此外,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发生,本案不予“置议”,原告可另案解决。至于精神损失,考虑原告伤情今后的发展趋势尚不明确,本案不予“置议”,亦应另案解决。关于冲印照片费、复印费,该支出亦属合理,法庭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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