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告破 两名组织者被批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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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4日05:0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记者昨日获悉,成都警方在捣毁一同性卖淫窝点后,成华检察院经过认真讨论,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将两名“老板”批准逮捕。据悉,这是继金牛区法办的四川首例强迫同性卖淫案之后,四川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组织卖淫被刑事拘留 7月20日晚10时许,成都警方在东风路附近的“潘东娜休闲屋”现场控制了5名正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5人都是青年男子。警方随即将组织人员卖淫的中年男子潘正才和凌
警方初步查清事实后将二人刑事拘留,并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将二人报送成华检察院批准逮捕。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捕 同性之间提供性服务是否算卖淫?办案检察官称,尽管此前南京等地也判过类似案件,成都也判过一例强迫同性卖淫案。但目前,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加上我国不施行判例法,因此这些案例不能作为其他类似案例的判决依据。 经过反复讨论研究,成华检察院最终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将二人批准逮捕。据悉,组织同性卖淫案在四川尚属首例。该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张桂介绍,《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策划、指挥或者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后有司法解释对其中的“人”解释为可以是女人,也可以是男人,但对同性之间卖淫是否构成犯罪,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鉴于目前卖淫行为已超出传统自然意义上两性间的性服务行为,为符合该罪名保护主流社会风尚和道德习惯的立法精神,应将所有因收受或者约定收受报酬,与不特定的人进行性交或其他与性器官接触有关的淫乱活动的行为,扩大界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因此,该案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捕合乎这一精神。李利亚本报记者黄庆锋新闻链接成都“红蝙蝠”案 1998年11月,成都警方在一名为“红蝙蝠”的茶屋挡获数对男同性恋者。同年12月,茶屋老板黄某被检察院批捕,后因法律依据不充分撤案。南京“正麒”吧案 2003年8月,南京警方在“正麒”演艺吧内捣毁一同性恋卖淫窝点,老板李宁等人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拘,后因法律无明确规定被释放。同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案批复:对李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李被批捕后,去年2月,南京秦淮区法院一审判其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6万元。四川首例强迫卖淫案 去年,一唐姓男子以语言威胁等方法,迫使陈某(男)向男性卖淫两次。今年3月,金牛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唐有期徒刑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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