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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时储户被抢3万 未尽安保义务银行被判赔1.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4日08:07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储户在银行内存款时被抢3万元后,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前日,枣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储户1.8万元。

  3月15日上午10时许,高某带着4.9万元现金,到中国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城北分理处存款,在将现金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时,一不明身份的男子抢走3万元后逃走。当月29日,抢匪马俊杰被抓获,但赃款已被其挥霍一空。

  高某与枣阳农行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高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枣阳农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精神损失1万元。

  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商业银行法》有关条款规定,银行对客户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及安全防范措施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事发时,枣阳农行城北分理处缺乏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安全保卫人员,没有监控设备,从而不能对形迹可疑人员进行提早防范和避免不法行为的产生,故应当对高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高某办理业务时疏于防范,亦应承担部分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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