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应通过法律途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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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4日15:37 今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杨毅王栋)从交管局了解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年多来,仍有部分交通事故当事人缺少法律常识或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交通事故赔偿。 据悉,交通事故当事人缺少法律常识主要表现有三点:一是有的当事人误认为“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划分后,当事人到法院审理没能获得合理经济赔偿,便认为交管部门责任划分不合理。其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管部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行为
二是有当事人认为,以前发生交通事故后,办案交警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调解,可现在交警却采取自愿原则,可调解也可不调解,这是不是交警不作为?当事人有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把调解作为诉讼前必须程序。新交通法规定,调解必须经过程序,双方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提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只有双方都提出要求调解时,办案交警才会调解。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不愿调解,交管部门将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交管部门不予调解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有当事人涉及肇逃案未能破获,受害者得不到赔偿,伤者家属要求交警立即破案。据了解,交通肇事逃逸案具体情节多种多样,有的肇逃者千方百计破坏、伪造现场,有的肇事者整修车辆、毁灭证据,多数案件发生在夜里没有直接目击证人,这都给侦破案件带来极大困难。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管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当事人承担全责。对不能破获肇逃案的伤者赔偿,法律规定肇事后逃逸的,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