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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办假证不成愤而索赔被骗后向本报投诉假证制作人“违约” 法学专家评析:受害者不受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07:46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9月4日讯(记者宋亮亮摄影报道)9月4日上午9点30分,李先生来到本报新闻中心办公室,反映他于9月3日下午想办一张假毕业证时,被假证制作人骗去80元钱。他向本报强烈谴责假证制作者“不守信用,严重违约”。

  办假证汇款80元“打水漂”

  据李先生介绍,他的朋友为找工作,托他帮办一张假的高中毕业证。9月3日下午,他来到南大桥下,寻找假证制作者。南大桥下面贴着很多办假证的联系电话,他就试着拨了一个“68287***”的电话。接电话的男子要100元钱。双方以80元的价格成交。该男子要求李先生“直接把80元钱打到帐户‘606410015220256911’上,户名为吴泽娟,收到钱后才能办证。”李先生的朋友办假毕业证心切,同意了。李先生给那个男子汇去了80块钱。结果对方就再也不接电话了。

  受骗后投诉假证制作者

  李先生就这样被白白骗去了80块钱,心里感到既窝囊又气愤。9月4日上午9点30分,李先生来到本报,向记者出示了汇款凭证、假证制作者的帐户和电话。

  他告诉记者,“我从来没有被骗过。这次被欺骗我心里很痛苦,还没有把事情给朋友办好。我把钱一次性都给他了,没想到那个人是个大骗子,太不讲信用了,违反约定,他应该赔偿我。我希望这个人能够被抓到。”

  法学专家评析:

  这是知假买假的违法交易

  针对此事,记者于9月4日下午4点40分,电话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法律顾问邓绍天先生。邓先生认为,此案中的李先生和假证制作者在形式上来看,他们基于办假证的行为达成协议,而假证制作者收到钱以后,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义务,好象构成了“违约”。但是,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劫、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制作假证不但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而且还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了犯罪。因此,基于以上分析,他们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的保护,而且还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作者:宋亮亮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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