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8次查处没“法”断窃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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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8:01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张毅)拆掉水表、强接水管,王某的刺绣厂窃水被查处8次后,仍拒交水费。 昨日,沈阳今年首次公安介入的窃水案在东陵区发生。 两个月的峰回路转后,尴尬的处罚问题摆在执法人员面前:窃水惩处的依据《沈阳市
7次查处 被掐水源后仍窃水 今年7月11日,东陵打击窃水办的执法人员对方凌路2号的沈阳市浩兴刺绣厂的窃水情况进行查处。 执法人员发现,厂内的水表被人拆掉,由一崭新的水管代替。执法人员开具了检查单,并将一段总管线卸下停止供水,要求负责人王某在7月13日10时前到打击窃水办接受处理。 然而到了处罚期限,该厂多次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接受处罚。东陵窃水办将案件上报到沈阳市用水稽查大队。 今年8月初,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刺绣厂发现停水的管线被接上,窃水仍在继续! 此后,执法人员先后5次来到该刺绣厂。9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电话通知王某缴纳水费,王某仍拒交。 公安介入 第8次查处水还在流 “从发现(窃水)到现在,已近两个月,王某仍私接水管窃水,并拒不接受处理,我们只能要求公安机关介入了。”东陵打击窃水办的周健主任表示。 昨日9时许,东陵打击窃水办、市用水稽查大队会同东陵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对该刺绣厂进行查处。 此时,刺绣厂内正在生产,执法人员第8次来到水槽前打开了4个水龙头,这里仍在窃水。王某表示,“水表是冬天冻坏的,没办法……现在没钱。”随后,警方出面要求王某到窃水办去做笔录,但处理却让执法人员同样犯难…… 遭遇尴尬 条例废止罚款难实施 1983年出台的《沈阳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对窃水者处以水价2~5倍的罚款,但去年该条例已废止。据东陵区打击窃水办周健主任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得到审批,这令他们面对窃水者有些“无计可施”。 “现在只能让王某补交水费,还谈不到处罚。”周健主任表示,按照其使用水流量,王某应缴纳3000余元的水费。然而,王某仍拒交水费。 东陵警方称,由于王某窃水性质十分恶劣,警方现已立案调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