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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员开车撞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9:12 解放日报

  本报讯 (富心振)驾校学员黄某开车撞伤人,教练员张某及驾校日前被南汇区法院判令共同赔偿受害人姚某4.3万余元。

  2003年12月24日晚,在南汇区惠南镇某超市北侧,驾校学员黄某驾驶一辆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适逢年近70岁的姚某沿横道线过马路,小客车将姚某撞倒,致其脾脏破裂,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驾校是肇事车辆所有人,张某是该车教练员,应共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及驾校共同承担80%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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