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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医院因医疗事故判赔偿患者42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0:02 云网

  一位普通小学教师因为医院过失行为致残,愤而将院方告上法庭。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如下判决:被告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向原告李国莲赔偿医疗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共计426848.27元。

  2000年9月,原告李国莲因为双下肢无力到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神经内科就诊,入院诊断为脊柱结核并椎旁脓肿,后因病情加重转住该院神经外科,同年10月5日在原告签字同
意后全麻下行椎板切除,椎管内探查术,椎管减压术。术后李国莲双下肢感觉自动丧失,大小便失禁。12月12日出院后同日以胸7、8椎结核并截瘫转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骨科继续治疗,并在全麻下行胸7、8椎结核病灶清除术、植骨术,术后双下肢肌力感觉部分恢复,但双下肢截瘫和大小便失禁已成事实。

  李国莲经多方医治无效为明确医疗致残的原因,和成都军区昆明总

医院共同委托昆明医学会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出具昆明医学会鉴字(2004)5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认为李国莲已致二级伤残,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认为:昆明总医院在为李国莲提供医疗服务中,存在术前准备不完善,手术方式选择欠妥等违规事实,因此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原告双下肢不完全瘫的主要原因,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6月14日受理此案,经公开审理后于5日昨出判决:被告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赔偿医疗费50896.77元,误工费20621.50元,陪护费42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39517元,残疾用具费70155元等十项共计赔偿426848.27元,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同时负担此案的受理费。

  原被告双方当庭并无表示不服判决。(秦晴)责任编辑:唐唐(云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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