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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饮酒醉死父亲状告酒友 法院判决被告无过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0:04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未满18岁的儿子邀约朋友一起喝酒,结果竟因饮酒过量醉死在一位朋友家中。为此,死者父亲以没有及时劝阻及告知家属为由将儿子的两名酒友及家人告上了法庭。

  2004年9月30日晚上11时许,小刚(化名)邀约同村的小雄(化名)、小欢(化名)及小荣(化名)到自己家中喝酒。

  喝完酒后,4人决定到同村办喜事的另一邻居家里去玩。途中,小刚因喝酒过量,在路上摔了几跤后睡在地上。小雄、小欢、小荣三人便将小刚抬到小雄家中。凌晨6点过钟,小雄醒来后发现小刚没有了动静,急忙叫醒小欢,二人伸手试探小刚的鼻子,发现小刚已没有呼吸。

  2004年10月30日经清镇市公安局鉴定,小刚系酒精中毒死亡。小刚的父亲遂将小雄的家人李某、小雄及小欢告上了法院,请求3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26000元。

  清镇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喝酒过程中,小雄、小欢未加以劝阻,两人对小刚酒精中毒死亡有一定的共同过失行为。但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刚的具体出生日期和职业身份,过错责任的分担和赔偿损失金额的计算标准不能明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了小雄和小欢的过失行为,但忽视了李某应承担的责任。李某明知小刚饮酒已醉睡在自己家中,但是不及时告知小刚的父母,也未采取救护措施,最终导致小刚未获救而死亡。

  小雄、李某答辩称,小雄、小欢与小刚喝酒后,发现小刚喝醉,即将其安排在小雄家休息,已对小刚实施了保护行为,并无不当。而李某发现小刚有异常时也及时通知其家人,没有过失行为。

  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小刚出生于1987年,生前在村水泥厂打石头,并按月领取工资。

  法院认为,小刚虽然死时并未满18岁,但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故应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雄、小欢与小刚一起喝酒,对于小刚过量饮酒的行为,二人没有法定义务必须加以劝阻,小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过量的后果具有完全的预见能力,是其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而且在小刚喝醉后两人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李某发现异常时也及时通知了小刚的家人。因此,对于小刚死亡的损害后果,3被告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小雄、小欢对小刚死亡存在共同过失不当,予以纠正。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作者:廖波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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