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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毁容案引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4:39 新民晚报

  被暗恋着丈夫的同事泼了硫酸而造成毁容,被害人沈女士出院后,把案发时她所在公司、提供硫酸的个人和其所在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日前,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案件回放

  坐在原告席上的沈女士今年25岁,垂下的黑发遮住了她脸上灼伤的痕迹。2003年5月2
2日,沈到上海某安装工程公司上班。下午3时,隔壁办公室的出纳刘芳(化名)推开她办公室的门,将一杯浓硫酸泼向沈。沈的头、面、颈及四肢严重灼伤,经鉴定为4级伤残。

  这个刘芳一直暗恋沈的丈夫,纠缠着要和他建立恋爱关系。在遭拒绝后,刘芳发短信给沈,威胁要泼沈女士硫酸。沈虽被骚扰,但以为刘芳只是开开玩笑的,加之沈、刘2人是同事,顾及刘芳的名誉,沈女士夫妇并没有张扬。没想到,刘芳真的拿来浓硫酸,毁了沈的容貌。

  起诉赔偿

  2004年6月,法院宣判刘芳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赔偿沈女士24.7万元。可刘没赔偿能力,仅执行2000余元。被毁容的沈女士又遭公司解聘,失去了经济来源,还要支付巨额的医疗整形费用以及后续治疗费用。今年4月,沈向法院提交诉讼,要求她自己原单位、将硫酸提供给刘芳的陈兵(化名),以及陈所在单位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补充赔偿42万元。

  庭审辩论

  法庭上,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集中在3被告究竟和案情有无关联。沈认为,第一被告某安装工程公司疏于管理,在案发当日刘芳两次将硫酸带入公司都未被发现阻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陈兵擅自提取腐蚀品浓硫酸给刘芳也应负有责任;至于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化学试剂保管提取制度不严密,导致本不能带出厂的硫酸外流,连带对原告造成人身伤害。

  某安装工程公司认为公司是无法发现刘芳藏有硫酸的,因此自己并无责任;第二被告陈兵则声称并不知情;某医药科技公司认为陈兵非工作原因提取硫酸,属他个人行为,陈有领取化学试剂的权限,所以硫酸从公司仓库流出并非公司监管不力。

  法院将择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实习生 蒋坤旸

  本报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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