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怎能说卖就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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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4:40 今晚报 | |||||||||
本报讯房东未经租户同意便将其租用的房屋卖与他人,租户得知后甚为不满,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东与购房者买卖协议无效,主张由其优先购买诉争房屋。两审之后,法院依法判决房东与购房者买卖协议无效,法院认为,该房东作为诉争房屋所有人,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出售房屋,任何人均无权干涉,据此,判决驳回了租户其他诉求。
苏某及赵某分别与一家管理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苏某租用该管理站所有的某粮店仓库十间,期限至2004年8月30日,赵某则租用了该粮店门脸房。2003年5月26日,该管理站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20万元的价格将苏某所租用房屋在内的该粮店房屋整体卖与赵某。苏某得知后甚为不满,认为该管理站出卖其所租用的房屋,未通知其本人,侵犯了其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苏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管理站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以6万元的价格优先购买其所租赁的房屋或同等条件整体优先购买此粮店房屋。 一审庭审中,被告管理站辩称,其在出售诉争之房时已通知苏某,苏某无意整体购买,故将该房屋卖与赵某,请求驳回苏某诉讼请求。赵某则主张,其购买诉争房屋已一年有余,且购房款已全部付清,双方买卖协议有效,要求驳回苏某诉求。 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一审法院认为,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被告管理站作为诉争房屋的所有人,在出卖其所出租的房屋时,同等条件下苏某及赵某对诉争房屋均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虽该管理站主张其在出卖房屋前已通知苏某,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该管理站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侵犯了苏某对诉争房屋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关于苏某要求由其优先购买诉争房屋的主张,由于对财产权的处分应由财产所有人决定,人民法院无权对他人财产作出处分,因此,对苏某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苏某不服,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徐蕊刘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