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规定烧错遗体最高赔偿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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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21:10 新华网 | |||||||||
新华网长春9月6日电(记者周立权)《吉林省殡葬服务管理暂行规定》6日正式出台实施。这个《规定》中除严格殡仪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外,明确规定,烧错遗体或者将骨灰发错的,殡仪服务中心要给予死者亲属5000元到1万元的赔偿。 由吉林省民政厅制定的这个规定要求,殡仪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殡葬服务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
《规定》充分考虑了低收入人群需求,对各类骨灰盒的售价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价在500元以下的,按进价不超过20%的综合费率计价销售;进价在500元以上的,按进价不超过30%的综合费率计价销售。地级市(州)殡仪馆必须备有4种以上售价在200元以下的骨灰盒,县(市)殡仪馆必须备有3种以上售价在100元以下的骨灰盒。 根据《规定》,殡仪服务单位因过失造成丧家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事故要照章赔偿,赔偿金额界定在500元到1万元之间。未经死者亲属或所在单位、公安部门同意,提前将遗体火化,烧错遗体或者将骨灰发错的,赔偿5000元到1万元。遗体在服务单位内严重损坏或器官丢失、骨灰寄存丢失失窃等,赔偿1000元到5000元。遗体一般损坏等,赔偿500元到2000元。 吉林省民政厅此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以整顿殡仪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为重点的殡仪服务专项检查行动,行动中发现,低价位骨灰盒在一些地方供应很少,在骨灰盒寄存和管理方面还存在问题,并且诱导丧家高消费现象时有发生。同时,还存在由于殡仪服务单位过失,造成丧家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的赔偿问题一直无据可依。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经过专家的反复论证,出台了这项《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