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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男孩为了追讨抚养费将父母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02:57 人民网-江南时报

  年仅8岁的小男孩,因父母离异均不愿领带,只得随爷爷共同生活。为了追索抚养费,将父母一同推上了被告席。但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均成为被告,小男孩没有了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诉讼权利,法律上的缺陷让小男孩陷入两难境地。法院以人为本,同意让爷爷代孙子起诉,最终,维护了小男孩的合法权益。

  父母各自飞 孩子成“累赘”

  1997年2月,21岁的镇江农家女李丽与25岁的当地青年刘东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1日,经过短短的二个多月的相处,两人便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同年9月补领了结婚证。同年12月初,生一男孩,取名为小勇。结婚之初,两人的感情还不错,特别是小勇的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限的欢乐。作为家中的独子,小勇成为父母的掌上明珠,尽情地享受着父母的宠爱。

  可是,对于小勇来说,这幸福的日子实在是太短暂了。由于父母恋爱的时间很短,相互之间缺乏了解,更谈不上感情基础,两人之间的矛盾也渐渐地显露出来。由于两人对矛盾的处理不当,随着日子一天天地过去,两人由开始的磨磨擦擦,到后来激烈争吵,甚至大打出手。2002年3月,两人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李丽一气之下,抛下年仅4岁的儿子,回了娘家。同年12月16日,刘东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法庭上,李丽与刘东都意识到无感情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因此,双方一致同意离婚。然而,儿子小勇则成了双方的累赘,两人均以自己没有抚养能力,不愿抚养小孩,极力将小孩推向对方。

  法院认为,双方婚生子小勇已年满5岁,此前随刘东生活时间较长,刘东也有稳定住处,刘东与李丽其他方面的条件相当,所以,离婚后,小孩随刘东生活较好,李丽应当承担小孩部分抚养费。

  2003年1月8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判决准予刘东与李丽离婚;小勇随刘东生活,李丽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120元;李丽给付刘东2580元,家庭共同债务由刘东承担。

  漂泊无定所 栖在爷屋下

  一审判决生效后,李丽没有按期履行抚养给付义务,也没有给付2580元,刘东便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申请执行期间,李丽与刘东达成协议:小勇随母李丽生活,儿子的生活费由李丽一人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由李丽、刘东各半承担,至小勇独立生活为止,协议还对部分财产的处理进行了重新约定。

  协议订立后,李丽就将儿子带至安徽送给他人抚养。2003年10月,抚养人在抚养了小勇六个月后,因在安徽无法为小勇报上户口,又让李丽将小勇领回镇江。李丽心想,儿子随自己生活,就应随自己姓。于是,李丽便找到刘东,要拿回儿子的出生证明为儿子改名字。刘东一听就火了:“儿子是我的,不可能让他改名字,与自己断绝关系的。要想拿出生证,门都没有。”李丽一听,也是火冒三丈:“不改名字,我是不会带儿子的。”

  父母争执不下,儿子再成累赘。就在双方争执不下时,小勇的爷爷刘军听从了弟弟的劝解:“你就这么一个孙子,是不可能给人家的,他们不愿抚养,就你抚养吧。”这样,刘军就与李丽订立了协议,约定:小勇暂由刘军领养,小勇生活费每月120元由李丽支付给刘军,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由李丽承担。

  协议订立后,小勇便随刘军生活,李丽亦按约定承担了儿子的抚养费。2004年2月至8月,刘东在父亲的要求下,也承担了儿子的抚养费1430元。

  爷孙度日难 携手上法庭

  刘东本来就不愿意带儿子,没想到父亲竟然在未征得自己的同意下,将儿子接受下来,感到十分的恼火,这样,常常因儿子的抚养问题与父亲产生矛盾,甚至发生争吵。刘东有了怨气后,又将怨气发到儿子小勇的身上,经常对儿子是暴力相加。

  小勇到了上学的年龄,经济上越来越拮据,再加上刘军的一些恶语和暴力,爷孙的生活日渐艰难。万般无奈下,爷爷刘军领着孙子小勇,于2005年1月21日,来到京口法院,将小勇的父母一同推上被告席。

  在诉状中,爷代孙控诉道:我是两被告的儿子,两被告离婚时法院判决我随父刘东生活,母李丽承担我的部分抚养费,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未执行,相互推诿,只能和爷爷生活在一起。被告刘东不但不抚养我,反而骂我,毒打我,摧残我的身心健康。如2003年10月17日晚18时30分左右,打骂我,把我赶出门,并骂道:“老子不要你这个祸害”。2004年正月初五,天气寒冷,零下五度,刘东却将我扔在水塘中立即跑走。被告刘东不但毒打遗弃我,还动手打我爷爷。我这9岁的小孩,有父母,他们不肯领养我,我为着生存,为着活命,为着上学求知识,为着能享受同年儿童的幸福生活,我实在无奈,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每月各承担原告生活费150元,原告的教育费由两被告各半承担。请法院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我得到父母的关爱和温暖。

  小勇的起诉,却带来了法律上的难题。小勇还不到9岁,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提起诉讼的行为,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行使。小勇的监护人,在法律上就是他们的父母,可是,他要起诉的就是他的父母,他的父母也就不可能再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他行使诉讼权利。这就使小勇陷入了无法打官司的境地。

  这该怎么办呢?为了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最终,京口法院决定,让其爷爷作为小勇的临时法定代理人,为小勇进行诉讼,并为其办理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

  被告刘东辩称,就儿子的抚养问题曾经有过判决,自己与李丽也有过协议,李丽均未履行。要求按两人的协议解决儿子的抚养问题,不同意独生子随父刘军生活。

  被告李丽辩称,曾经与刘军就儿子的抚养问题达成过协议,自己也一直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儿子随刘军生活,自己实际承担的抚养费只会比协议约定的数额高,自己目前无力领带儿子。

  孩子父母生 责任岂能扔

  法院认为,两被告是原告的父母,应当承担抚育原告的责任,抚育责任主要包括领带照料和抚养费的承担。现两被告均不同意领带照料原告,故原告暂由其祖父刘军领带照料的现状可予维持,两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必要的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刘东以要求按照两被告协议处理原告抚育问题为由,拒绝承担原告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承担原告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两被告的承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酌情确定。在原告抚养费总额确定的情况下,两被告实际分担时可酌情考虑两被告离婚后对原告抚育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况,两被告达成协议时被告刘东放弃要求李丽给付2580元的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2005年3月24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东、李丽自2005年3月起每月分别承担原告小勇生活费100元、200元,至2008年2月;被告刘东、李丽自2008年3月起每月分别承担原告小勇生活费160元、140元,至原告小勇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小勇的教育费、医疗费由两被告各半承担,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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