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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卖是否合法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0:51 温州都市报

  市区学院路五金城市场26名经营户将天盛集团告上法庭,庭辩焦点――房屋出卖是否合法有效?2005年09月07日

  本报讯市区学院路五金城市场的26名经营户,以优先购买权被剥夺为由,将温州天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集团)告上了法庭。昨天,鹿城区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据了解,天盛集团等于1997年7月在媒体上刊登广告,欢迎五金经营户进驻该市场。上述26户经营户通过审查后,分别向天盛集团缴纳了1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抵押金,并与之签订了店面租赁合同。

  此后经营户与天盛集团每2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2004年6月底,合同到期。2004年8月,天盛集团要求各经营户续签合同。在经营户们前去签约时,发现新租赁合同中增加了一个条款:租赁期间,如房主需用或出售,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无条件腾空。经营户们认为此条款不平等,拒绝签订续租协议,要求进行协商。去年10月,天盛集团将店铺转让给孙某、戴某等4人。

  经营户们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若出租人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经营户们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侵权的。

  此外,经营户们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还提出,26位经营户在2002年6月30日与天盛集团签订租赁合同时,均有交纳店面租赁抵押金,且双方约定,到期归还本金。天盛集团至今未归还抵押金,说明租赁关系未到期,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关系。

  天盛集团的代理人辩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租赁物。天盛集团与经营户的租赁合同至2004年6月已经终止,经营户们不再具有承租人的地位,也就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天盛集团与第三人是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4个多月后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属合法有效。

  法庭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详细地调查案件事实后,将择日作出判决。刘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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