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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权在手 便把“家贼”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2:53 今晚报

  本报讯一名男青年升职仅两个星期,便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单位财物,价值高达30万元,并交予朋友藏匿。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该男青年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窝藏赃物罪判处其朋友罚金1.5万元。宣判后,该男青年不服,于日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被告人胡某今年25岁,2002年8月16日,胡某经招聘进入本市某电机有限公司工作。自
2004年12月1日,胡某开始担任公司资材管理科班长。当月中旬的一天,胡某即趁掌管资材库防静电室钥匙的职务之便,进入防静电室,从存放集成电路芯片的30个货箱内每箱窃出一盘,共计30盘、3万个(价值人民币30万元)。而后,胡某将窃得的芯片转移至单位的储物柜内,分几次带出公司。后胡某将窃得的集成电路芯片交予朋友谢某保管。谢某在明知该物品是胡某犯罪所得情况下仍予以藏匿。今年1月19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月22日胡某向其公司主管主动承认其犯罪行为,并于当月25日交回全部赃物。同年3月25日,谢某在其父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后经进一步侦查成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价值人民币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谢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藏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赃物罪。二人犯罪后均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同时考虑二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各自的犯罪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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