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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女有精神病 咋能结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2:53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黄瑾)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原告申请宣告女儿婚姻无效的民事案件,因为该女患有精神病三级,并且是在法定代理人即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结婚的。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申请。

  案件的申请人是被申请人沈杰(化名)的母亲。沈杰于2000年6月患上精神分裂症。2002年11月,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沈杰为精神病三级,此后一直在治疗中。其间
,沈杰通过他人认识了某厂工人陈超(化名)。2004年4月,瞒着沈杰的监护人,二人拿着户口本等证件在区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沈杰的母亲在得知此事后,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宣告女儿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符合结婚的条件,被申请人沈杰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又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沈杰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女儿的婚姻无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两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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