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受伤害 今索赔超时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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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2:53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一女子两年前被丈夫砍成重伤,丈夫随后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后该女子与丈夫离婚。时隔近两年,该女子今年5月提起民事诉讼向前夫索赔。昨日上午,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驳回了该女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在这起民事诉讼中,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原是夫妻,二人婚后常发生矛盾。2003年9月
2004年3月,砍伤妻子的刘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同年8月,李某起诉要求离婚。2005年4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5月份,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刘某对其造成人身伤害,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伴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5万元。 庭审中,被告刘某承认将李某砍伤的事实,但提出李某主张赔偿损失的要求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期限”,所以不同意赔偿。对此,李某表示,因为当时伤情治疗尚未终结,所以没有起诉,但刘某对她造成的人身伤害是事实,所以坚持认为刘某应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于2003年9月被砍伤后,确曾在医院治疗,但没有对刘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至2005年5月方才起诉索赔,其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原告李某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向刘某要求过赔偿,因此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所以,李某要求刘某人身损害赔偿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请。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说,依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虽然原告李某的不幸遭遇令人同情,但由于她提起赔偿诉讼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无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所以法院只能依法驳回其诉请。借此法官提醒公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民事权益的过程中,一定要增强时效意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141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