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解释实施 首例贩卖光碟被诉侵犯著作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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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3:22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盗版,因其高利润、低风险被行业内人士称之为“不是海洛因,胜似海洛因”。以往,抓到卖盗版的,没收了事,但是,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明确规定了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范围。根据此解释,一场在南京,乃至江苏全境声势浩大的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动悄然展开。但是,尽管有了明确的法律,检察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时依然是一波三折。陈林、王名两人长期在珠江路一带以贩卖盗版光碟、淫秽
打击盗版为何这么难? 原因一:暴利 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席晨科长分析说,盗版刚刚兴起后便被业内人称为“不是海洛因,胜似海洛因”了。因为对盗版的打击力度远远没有毒品来得狠,但是盗版的利润却比海洛因还要高。这么高的利润、小的风险,吸引着大量不法之徒加入到了这个行列。据介绍,盗版一般都是国外的所谓“大片”,这种盗版光碟通常卖6块钱一张,但是,零售小贩从上家批发只要2-3块钱一张,而批发商从外地运进来只需1块钱一张,制作成本则更低。这样算下来,每个环节的利润都会翻一番。 原因二:隐蔽 据介绍,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地下盗版市场已经形成了一个可怕的完整体系,而且隐蔽性非常强,这给执法部门打击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席晨科长给地下盗版归纳了如下特征: “人货分离” ,通常批发商都是租赁民房经营,执法部门前来检查,只能找到帮工,无法找到幕后老板。 “前后场分离” ,执法部门能发现的只是前场的光碟,而大量的现货则会被收藏在不为人知的仓库。因此,虽然执法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是能收缴到的也只是表面的一点货,很难找到窝点。这样的打击虽然能断了批发商的手脚,但是伤不到筋骨。 “上下家分离” ,据了解,这些批发商之间都是单线联系,上家直接联系下家,而下家之间则是松散型的联系,执法部门很难顺藤摸瓜找到上家。而且,根据已经办理的相关案件来看,这些批发商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打击困难。 “账务分离” ,执法部门每次打击,往往在现场只能看到货,却查不到账本,发现不了账本,就很难定罪。 对策:反盗版EVD正在研制 据市文化局工作人员介绍,盗版商横行,固然有其客观上的因素。据了解,国外的很多影碟机都是不兼容的,盗版碟拿来根本放不起来。而国内的影碟机则大多都是兼容的。为什么不能从这个源头上把好关呢,淘汰兼容机,发展不兼容机型,相信盗版将无处遁形。好在,记者还了解到,为了反盗版,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研制新产品,据了解,一种新型的高清晰、反盗版的叫做EVD机型正着手研究。据称,这种EVD能够有效地反盗版,所有盗版光盘在这种新机型上均无法放映。 大多数音像店在卖盗版 日前,记者来到了南京市文化局,在该局,记者了解到了南京市目前让人触目惊心的地下盗版市场。据该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今年以来,南京市文化局联合公安机关共计打掉34个盗版窝点,收缴盗版光碟200万张。据了解,经营音像制品必须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证,目前南京市共有960多家合法音像店,但是,就是在这些取得经营证的音像店里,绝大部分店家的盗版率依然超过50%,甚至更高。只有近百家超市、商场等音像专柜没有发现盗版。而那些个体工商户的盗版率则更高了。 珠江路成盗版重灾区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南京珠江路是盗版的重灾区。这些商贩最早大多经营电子软件的盗版,去年下半年以来,逐步开始涉足音像制品,特别是压缩碟。据统计,珠江路周围一两公里内,至少有50家以上盗版批发商。这些盗版商既没有许可证,也不交管理费,更不用说税收了。而文化部门今年以来虽然加大了打击力度,但是,他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只能是做到发现一张没收一张,无法处以更严厉的处罚。更为可恨的是,执法人员刚走,24小时内,这些商贩便能重新铺货上架。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行政执法已经无法真正打击盗版的嚣张气焰。 盗版破坏国家形象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际上将盗版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三个等级,而我国被划分到了二类一级盗版国家,形势不容乐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保护知识产权做得不好,极易影响到其他领域的经济往来。如果放任这样的盗版继续进行下去的话,那么很可能会引来国际更大的舆论压力。不夸张地说,国内各大城市已经到了只要有音像店就有盗版的地步,美国、日本等国家一直在抓着这一点不停地给我国施加压力。 打击盗版须用重典 该工作人员说,长期以来,我国打击盗版都是以文化部门行政执法为主要手段,但是,这种执法通常只能以没收为主,无法打到不法分子的“七寸”。2003年,国家文化部提出了“把盗版分子送上法庭”的口号,全国各地开始考虑用刑法来追究盗版者的刑事责任。深圳等地便是在这种情况下用非法经营罪来给这部分人定罪。今年以来,随着盗版市场的日益猖獗,江苏省、南京市各级政府提出以行政打击和刑事打击相结合的手段严厉打击盗版。实践证明,“乱世须用重典”,打击盗版必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如果法律上不能解决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那么保护知识产权将成为一句空话。 法律应更便于操作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将盗版分子送上法庭的口号喊了好多年了,终于,现在司法解释出台了,无论是文化部门还是司法机关都对新的司法解释抱着厚望,希望借此机会,大力打击日益猖狂的盗版商。但是,让人遗憾的是,新的司法解释似乎并不易于实际操作。在接受采访时,文化部门呼吁,保护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各级政府应该放弃地方保护主义,真正认识到反盗版的重要性。同时,法律应该更便于操作,如果连操作都困难,那么这个法律就是空的,更不要说依靠这个法律来加大对盗版的打击力度了。 检察官细说定罪缘由 据玄武检察院陈玲伟副检察长介绍,盗版危害深远,必须从严从重予以打击。此次,该院挑选了上述案件“打先锋”,第一次在省内将贩卖盗版音像制品行为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陈副检察长告诉记者,国内有些城市将此类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但是,考虑到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问题,该院最终将贩卖盗版音像制品行为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因为,上述两种罪名是一种法条竞合行为,按照一般法律原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非法经营罪是一般法,而侵犯著作权罪则是特别法。虽然在最终为此类行为的定性上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但是,用法律来追究盗版者的行为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现行的法律虽然对著作权有相关的保护,但立法经验的不丰富,造成了对著作权保护还存在一定的疏漏。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规定,司法机关便很难打击此类犯罪。现在,虽然有了最新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也比较完整,但是,该解释却缺少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条款,比如解释规定该犯罪非法所得必须在10万元以上,但是如何确定非法所得却会给司法机关带来难度。因此,鉴于解释本身操作性差的特点,在实践中往往无法用刑法最有力的武器来打击犯罪。同时,虽然有了司法解释,但是,法院在审理此类犯罪时同样存在困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犯罪的可定罪行有3种: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和侵犯著作权罪。但是,实践中到底怎样区分,却没有严格的界定。席晨表示,买盗版的行为,就是在帮助犯罪分子侵犯著作权。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盗版商提供住所、运输等帮助条件的人一律作为共犯论处。也就是说,如果你明知道对方是在贩卖盗版光碟,你依然租赁房屋给其作为营业点,或者为其拖运货物,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市民千万不要以身试法。检察机关呼吁市民,自觉行动起来,抵制盗版。 “没想到这是犯罪” 陈林、王名怎么也想不到,一直在盗版市场摸爬滚打,“身经百战”的两兄弟怎会吃上官司。看守所里两人向记者吐露了心声。 记者: 想到过会是这样的结果吗? 陈林: 没有,绝对没有。以前也被查处过,但是就是没收一些碟子。 记者: 既然都被查处过了,怎么还会继续做这行呢? 陈林: 为钱啊。钱来得快,逮着了也就是损失一点现货,一本万利的事当然不想撒手了。 记者: 心里还是不理解为什么会吃上官司? 陈林: 不是不理解,是觉得不可能。我到现在都不知道我犯了什么罪。就算我是卖黄碟,至多也就拘留几天,罚点款啊。 记者: 以后所有卖盗版的可能都要吃官司了,你们出去后还会重操旧业? 陈林: 不会不会,有了这一次的教训就够了。 作者:梁建恕 (来源:金陵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