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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规定为谁而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7:56 黑龙江日报

  张女士在哈尔滨市某商店买了品牌皮凉鞋。穿到第七天,一只鞋面皮带断开两处,另一只断了一处。当时张女士走在大街上,就近找了家修鞋店简单缝了一下,之后张女士找到商家要求退鞋。工作人员说,你的鞋已经过自行修理,不在“三包”范围内。张女士糊涂了:不缝上,难道我光着脚走路不成?工作人员理直气壮:“《鞋类商品三包责任》规定,消费者自行修理不属于‘三包’范围。你就是大冬天鞋底掉了,我们也管不着。”

  消费者自行修理过的鞋可能影响商家对产品“三包”责任的认定,但消费者的鞋当街坏掉不先自行处理,又如何去找商家要求“三包”呢?一些规章制度的制定,既要保护商家的利益,又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从鞋类商品“自行修理”这一条的规定上,消费者的利益明显被置后。在“三包”规定的“挡箭牌”下,商家可以堂而皇之地拒绝为产品实行“三包”。这不禁让人生疑,这样的“三包”规定,到底是由谁制定的,是为谁制定的?

  据说,有消费者打开罐头发现异物后找到厂家,厂家可以说罐头打开无法认定责任。正因为“有章可循”,这样的矛盾只能在调解后“模糊”解决。

  “三包”规定,能公平地体现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吗?笔者认为,消费者代言人的缺席,造成了部门规章制度的先天缺陷。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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