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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运将至,物价局再发提醒函,南京严防价格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0:33 南京报业网

  【江苏商报报道】 本报记者 曾璐报道

  经营者利用明码标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最高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随着十运会的即将召开,消费市场也活跃起来,为使在此期间的市场价格秩序做到进一步规范,南京市物价局再次向各经营者发出提醒,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

  提醒函要求各经营者应当依法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时应当使用规范的标价签、价目表(牌、簿),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如实标明各项内容。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物价部门要求经营者在经营中,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不得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亏本价、特价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采取价外馈赠方式的,必须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对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明确标示。

  物价部门在提醒函中物别指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物价部门要求经营者降价(优惠、折扣)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如实标明降价原因、时间、原价和现价,并应保留降价行为前30日内实际销售的相关资料,以备核查。(6版《民生通道》)

  (编辑 小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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