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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别人房 钱装自己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2:16 今晚报

  本报讯在担任置业公司销售代表期间,一男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客户房款19万余元挪作他用。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该男子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将于近日对此案进行审理。

  今年30岁的丁某系本市人,大专文化。2002年3月25日,丁某应聘到本市一家置业公司工作,在该公司某连锁店任销售代表,具体负责房屋评估、买卖、租赁、贷款业务等工作。
2003年6月25日,丁某负责办理客户龚某某购买刘某所有的河西区泰达园住房一套的业务。当日,龚某某将房款48.65万元、过户费2万元、手续费8000元,共计人民币51.45万元交到连锁店。后丁某利用为该住房办理偿还贷款事宜的职务之便,于同年6月25日至8月13日间,先后十次从该置业公司连锁店以店员魏某之名开设的存折中,假冒魏某之名支取19万余元,私自截留挪作他用。后丁某为掩盖其行为,伪造了该房的土地证、房产证,交予龚某某。其间,丁某以原房主刘某的名义,继续向银行支付贷款至案发。后经举报,公安机关将丁某抓获成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公司资金人民币19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为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利不受侵犯,同时考虑丁某未将挪用之款予以退还之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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