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前夫卖了女儿名下房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4:23 新民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 陈丽记者袁玮)罗女士离婚时放弃所有财产归女儿所有,不料丈夫离婚后私自将财产转卖。罗女士认为,自己依据离婚协议约定,有权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日前,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翟某给付其前妻罗女士房屋出让款22万元。

  罗女士与翟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有一女小玉。本市一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翟某名下。2002年10月,双方订立离婚协议,约定由翟某一次性付给罗女士协议离婚费3万元现金,
又约定今后一切家庭财产、房屋财产归女儿小玉所有,不得变动。如有变动,罗女士有作出家庭财产重新分割的权利。双方及女儿均在该协议上签名。

  去年8月30日,翟某却私自将女儿名下的这套房屋出售,得房款58万元。罗女士获悉后以翟某违反约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得房屋的一半售款,翟某需支付房屋售款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罗女士女儿名下的房屋是原、被告婚后共同购得,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该房屋归其女儿所有,该协议合法有效。翟某在离婚后未征得罗女士同意,将该房屋出售,违反了约定,故罗女士要求按协议约定,重新分割所售房产所得款的请求与法不悖,应予支持。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