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放弃测谎 诉请不获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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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4:23 新民晚报 | |||||||||
在一起扑朔迷离的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法官提议原被告双方共同接受心理测试,但原告却不愿测谎。法官结合其他证据,推定借款事实并不存在,并于日前对该案作出判决,不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借款过程复杂
去年2月1日,周先生应朋友金先生的邀请去某饭店作客,周先生请驾驶员潘先生一同前往。晚餐时,金先生提出因业务需要,向周先生借款5万元,借期1个月,利息1万元。周先生因无现金未答应。同席的潘先生说愿意借款给金先生,但认为自己与金先生不相熟,要求经周先生之手转借给金先生,周先生表示同意。 次日上午,潘先生携款至周先生处,当周先生刚将借条出具给潘先生后,金先生从旅馆电告2人将款直接送去,2人随即同案外人倪某一起赶至金先生所居旅馆。在旅馆,潘先生又表示愿意直接借款给金先生,故请周先生执笔代写了一式两份的借条,金先生在借条上签名,周先生作为证明人也在该借条上签名。今年4月,潘先生凭具借人为周先生的借条诉诸法院,要求周先生归还借款5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被告庭上呼冤 周先生在开庭时却大呼冤枉。他辩称,潘先生同意借款给金先生后,次日携款到其处,自己刚写完借条,由于金先生从旅馆来电要求将款直接送去,此时潘先生又表示愿意将款直接借给金先生,要求其一同前往做借款证人。2人随即同倪某赶至金先生住的旅馆,由其起草借条一式两份,金先生取得款后在借条上签了名,自己作为证明人也在借条上签名。但事后,自己向潘先生提出归还原先所写的借条时,潘先生却称借条已撕毁,并发誓用人格担保两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周先生为证明自己所说的事实成立,当庭提供具借人为金先生出具的借条一份和潘先生收取金先生1万元的收条一张,并由证人倪某和金先生出庭作证。 原告不愿测谎 审理中,合议庭建议双方进行心理测试,原告潘先生在承诺自愿测谎后又放弃了测谎。 法院认为,潘先生向周先生主张5万元债权,有借条为证,在通常情况下无可非议。但周先生辩称的事实,有金先生提供的借条、收条以及倪某的证言,这些证据能够真实地反映潘先生欲将钱款借给素不相识的金先生,以图高额之利,又怕日后索债无门,故通过既与其熟悉又和金先生相识的周先生之手转借,符合一般债权人的心理要求。 在实际交款过程中,潘先生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直接与金先生发生借贷关系也属正常。从借条的褶皱看,该借条反面已被潘先生随身作记事之用,灭失或毁损的潜在危险随时可能发生,故潘先生对借款凭证的收藏亦有违生活常理。而潘先生放弃测谎,使人产生合理的怀疑。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通讯员 陶郑忠 富心振 本报记者 江跃中 法官点评 本案中原告将应当失效的借条,作为证据诉讼,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议庭建议双方进行心理测试时,原告又不愿意,也反映了其心虚的一面。法官对双方证据进行充分论证并运用丰富的生活经验,对本案作出正确判断,潘先生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