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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司法局超越职权一审判决被判定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5:2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杭州9月8日消息(记者陈淦实习记者宫宝龙通讯员刘志明)今天,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春霞诉被告金华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金华市司法局对原告张春霞的申诉作出申诉决定书超越法定职权,被一审判决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春霞与丈夫周国良共同拥有位于浦江县浦阳镇环城西路220号的二间六层房屋。1996年5月9日,原告丈夫周国良自愿用房产为浦江县浦阳镇健枫建材城向浦江
农行贷款11万元提供一年贷款抵押,并由浦江县公证处作出(96)浙浦证经字第445号公证书。

  1997年6月17日,浦江农行向浦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健枫建材城归还借款及利息,并由担保人周国良承担连带责任。浦江县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1日作出判决,浦江农行对周国良位于浦阳镇环城西路222号二间六层房屋在11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丈夫周国良去世后,原告张春霞于2004年4月27日向被告金华市司法局提出申诉,要求撤销(96)浙浦证经字第445号公证书。被告于2004年7月8日书面告知原告申诉按信访案件处理,并要求原告息访。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履行法定职责,遂向浙江省司法厅申请复议,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告对其公证申诉作出处理决定。浙江省司法厅经复议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具有处理申诉的法定职责,其按信访程序处理该项申诉,属未依法履行职责。浙江省司法厅作出被告金华市司法局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张春霞的公证申诉作出处理的复议决定。

  2004年10月11日,被告金华市司法局根据浙江省司法厅的复议决定作出金司申决字(2004)第1号申诉决定书,以原告的申诉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再次向浙江省司法厅申请复议,浙江省司法厅复议维持被告的申诉决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浦江县公证处已经出具了公证书,原告张春霞对公证书有异议并提出申诉,应当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浦江县公证处的本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被告金华市司法局作为浦江县公证处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无权受理原告张春霞对浦江县公证处作出公证书提出的申诉,也无权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被告受理原告提出的申诉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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