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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出台《关于加强汕头市中心城区燃气销售点管理的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09:51 大华网-汕头日报

  本报讯针对燃气销售点仍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实际情况,我市将出台《关于加强汕头市中心城区燃气销售点管理的意见》。目前该意见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的内容规定,市区中心区燃气销售点的审批必须具备8个条件,同时我市将采取多项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措施对燃气销售点进行规范管理。

  编制布点规划按照每个街区设点1至2个,每个销售点供气户数约1000至2000户;农村
和城乡结合部每村设点1至2个(应设在村居边缘部位)的布点原则进行。根据规划,我市中心城区共布设燃气销售点382个。

  市区中心区燃气销售点的审批必须具备8个条件:一是原则上应独立设置,如无独立设置条件,则应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不得设置在商业繁华地段、高压电力走廊下。二是应设置在交通方便、消防车辆易于进出之处。三是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有化学危险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饮食店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2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四是营业场所内应设有通风良好的专用瓶库,供空瓶停放及实瓶在营业时间内的短暂停放。五是营业场所内的建筑材料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其相邻场所的间墙应为无门窗的防火墙。六是营业场所内电器照明设施全部按整体防火防爆要求敷设。七是营业场所内至少配备8kg干粉灭火器2只,专用瓶库内应配备悬挂式灭火球。八是营业场所内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其报警浓度值为液化石油气爆炸下限的20%。

  同时,对燃气销售点实施的经营管理措施不仅限定燃气销售点的营业时间、实瓶存放量,还要求现有燃气销售点应增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现有燃气销售点变更营业场所应按新设立燃气销售点设点条件办理;燃气销售点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被审理批机关取消经营资格的,原规划布点指标自动作废。在安全管理措施方面,严禁燃气销售点实瓶存放量超标、实瓶过夜以及“大瓶充小瓶”、“三合一”行为;严禁销售使用过期未检、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等不合格钢瓶充装燃气的实瓶。五是严禁吸烟、生火做饭、生火泡茶等明火行为。六是严禁设置或存放木结构阁楼、货柜等易燃物品。

  此外,对不符合布点规划、不具备开业条件、不持证经营的销售点,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住宅楼中的非法销售点,将坚决予以取缔;对实瓶存放量超标、实瓶过夜、大瓶充小瓶、明火、“三合一”等行为带来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燃气销售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文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取消其燃气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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