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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调解协议有了法律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0:14 江南晚报

  本报讯“消委会不是法院,调解协议也不是判决书,怕什么?”以往消委会调解达成协议,要靠双方当事人自觉执行,不执行也没有办法制约。有人耍赖反悔,视调解协议为一纸空文,常常使消委会陷入尴尬。昨日,市消委系统正式引入人民调解制度,今后消委会的调解协议将和法院、仲裁调解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应对解决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的社
会矛盾有着突出作用,并且有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程序。消委会是处理消费纠纷的一线组织,引入人民调解制度,不仅使调解具备了强制性的效力,而且有助于消费纠纷处理“准司法化”。消委会的调解工作将按照制度要求,统一调解程序、文书、记录台帐、印章,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平公正地处理消费纠纷,体现严肃性、权威性,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信度。

  (沛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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