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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摄录,得公开进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2:07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刘延军)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技术监控应当公开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应当对驾驶人予以处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实施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记录的事实及时通知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遵守法定程序,并为当事人查询有关情况提供方便。依法被扣留的车辆的所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车辆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机构对其拍卖的车辆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可以作为买受人办理车辆证照变更手续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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