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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女青年称正当防卫 法院认定防卫过当判处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2:07 今晚报

  本报讯骑车时不小心轧到行人的脚,原本是说声“对不起”就可了结的小事,两伙年轻人却因此大动干戈,出手互殴,以致一人当场毙命。事发后,持刀刺死被害人的年轻女子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庭审中,该女子以正当防卫为由,辩称自己不构成犯罪。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女子行为已明显超过防卫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时判令该女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计17.9万余元。宣判后,该女子不服,于日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被告人江某,女,23岁,原系黑龙江省农民,后来津暂住河西区。今年3月24日晚9时许,宫某和朋友赵某饮酒后,骑自行车路经本市河西区尖山路某饭店门前,恰遇要离开饭店的江某及韩某(在逃)、杜某(另案处理)、武某等人。赵某不小心,骑车轧到韩某的脚面,二人为此发生争执。一番口角后,当江某一行人欲上车离开时,赵某将自行车横放在江某一行人乘坐的汽车前,拦住去路。江某下车与赵某理论,双方又发生争执。随即,韩某、杜某、武某等人下车对赵某进行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后江某等人逃跑。此时,宫某持双刃尖刀尾随,追上武某与江某后,宫某持刀朝武某的腹部捅了一刀,又朝江某左臀部捅了一刀。后韩某、杜某等人赶到,几人又将宫某打倒在地。此时,江某正蹲在已倒地的被害人宫某的身体右上方,江某单腿压住宫某持刀的胳膊,抢过尖刀朝宫某胸部连砍两刀,后逃逸。赵某后赶至现场,拨打了110及120。

  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江某提起公诉,与此同时,被害人宫某的父母妻儿也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江某及杜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金、抚养费、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25万余元。

  法庭上,江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有故意伤害罪持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对附带民事原告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江某及附带民事被告人杜某均表示不愿意赔偿。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目无国家法律,遇事不够冷静,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其合理部分应由江某赔偿。因被害人宫某的死亡后果与附带民事被告人杜某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杜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人江某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中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孙启明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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