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守规停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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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2:07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刘延军)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规定,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移至其他地点存放的,应当明示存放地点。禁止占压城市道路上的盲道。对占压盲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清除。架设横跨道路的临时设施,其底部距机动车道路面不得小于5米,距非机动车道不得小于4米。沿街建筑物向道路延伸的物体,以及设置在道路上的支撑物体,其底部距地面不得小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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