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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责任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2:07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刘延军)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门,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
任的,按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最高不超过二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按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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