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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保质够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2:07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刘延军)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停车泊位数量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列入建筑设计审核规划;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的,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易地建设停车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设置临时停车场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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