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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20年讨回所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3:4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咸阳讯(记者于忠虎)乾县个体工商户刘崇信与县饮食服务公司的房产纠纷,近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房屋产权归刘崇信所有,县饮食服务公司限期腾出所占房屋。历时20年的房产官司终于有了结果。

  刘崇信的父亲刘秉彦生前在乾县西大街有一院私房,建筑面积58.34平方米。1969年,刘秉彦的成分被错划为地主。1972年,乾县商业局将刘秉彦的房产分配给县饮食公司使用,
房租向国家支付。1979年11月,乾县革命委员会给刘秉彦落实政策,将其地主成分取消。1980年初,城关房管所退还了刘秉彦的房屋,并清退了租金。刘秉彦与饮食公司成了房屋租赁关系。1983年,刘秉彦病故。1985年,其子刘崇信要求解除与饮食公司的租赁关系,遭到饮食公司拒绝。

  1985年11月8日,刘崇信向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县饮食公司的房屋租赁关系,返还房屋。此案经乾县法院和咸阳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乾县饮食公司腾出所占刘崇信街房和厢房,拆除在刘崇信宅基内的建筑物,并支付所欠租金。2001年10月,饮食公司向咸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咸阳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判决:刘崇信的房屋所有权自经租赁之日起转移至国家,饮食公司与刘崇信之间不存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

  刘崇信不服咸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日前,省高院再审后认为:争议房屋系刘崇信之父刘秉彦生前所有,产权来源清楚,只是因为期间刘秉彦成分被错划,导致房屋产权混淆。但事后乾县政府已落实政策,房屋返还刘秉彦本人,故其子刘崇信对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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