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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怀揣遗书被撞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4:53 扬子晚报

  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死者身上发现了一张遗书,根据事发时证人证言,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及死者均不存在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而死者亲属仍将“肇事”车单位及保险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方共获赔22.6万余元。

  原告:汽车轧死人就应当赔偿

  死者刘芸的亲属宋某等三原告诉称:今年2月4日,百江公司驾驶员林某驾驶苏A-39076货车在司背后和新模范马路路口行驶时,因疏于观察、采取措施不力而将刘芸撞倒并碾压致死,使原告失去亲人,造成巨大损失和精神损害。

  百江公司就苏A-39076车辆已向大众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因双方在交警部门未能协商处理,原告诉至法院,向百江公司与大众保险公司索赔27万余元。

  被告:死者系自杀责任应自负

  百江公司辩称:根据调查,刘芸有自杀倾向且系横过马路,自身存在过错,交警部门虽然认定该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但并不能说明刘芸没有责任。而且百江公司已就货车向大众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使承担责任,也应当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大众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刘芸有自杀的故意,百江公司的驾驶员不应当承担责任,大众保险公司也应当免责,而且第三者责任险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不应担责。

  交警:这是一起意外交通事故

  案件审理中,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成了重要证据,根据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了交警部门的调查卷宗材料。

  百江公司驾驶员林某在接受调查时陈述:“……遇红灯等信号时,我看到车右侧驾驶室后方右后轮前面,有一位老太向我车下看,我怕老太给车碰了,向她挥手示意到路边去,老太就向后退了几步,几乎要到路边时绿灯亮了,我就注意前方起步,就在我起步看右侧后视镜时,突然发现老太弓着腰,向我的车猛扑过来,我立即刹车,这时一辆出租车开到我面前大喊:‘老太寻死了’……”

  刘芸在事故发生时随身携带的遗物中有一张字条,字条内容为:“我对不起大家,是我自己不好,感谢丈夫、女儿对我的照应,我没有办法活下去,让我去吧。刘芸。”

  法院: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审理中,法官发现,被告百江公司所有的苏A39076车的后轴制动力平衡要求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因此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相应的责任,事故是驾驶员林某在执行职务途中发生,故百江公司应对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刘芸遗物中的字条只能说明其在生活中情绪悲观,可能有自杀倾向,但字条本身并不能直接说明该事故系刘芸故意造成,不过,刘芸作为行人在通过十字路口时,从机动车道内穿行,对该事故亦负有相应的责任;大众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由百江公司承担。法院判决,大众保险南京分公司一次性赔偿三原告20万元,南京百江液化气公司一次性赔偿三原告26119元。通讯员 李自庆 本报记者 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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