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 “丈夫”赔偿五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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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05:4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记者李亚玲)“新娘染性病,告丈夫故意伤害”一案(本报今年5月16日曾作报道)的民事诉讼部分一审宣判:男方故意隐瞒自己患有性病的事实,与女方办理结婚手续,导致女方被传染上性病,两人婚姻无效,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去年国庆,在成都某单位任职的楼兰(化名)与峨眉山市桂花桥镇一工人王某结婚。婚后不久,楼兰即发现自己感染了严重的性病。原来王某已患有6年性病,而在婚前,其隐瞒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判决两人婚姻无效。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但楼兰认为赔偿金过低,已于9月7日提起上诉,要求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提高至10万元,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就此案,记者采访了几位法律界专家。多数专家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伤害,但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则必须对楼兰受到的伤害后果做司法鉴定。而依目前的法律,要对传播性病引发的伤害做司法鉴定还很困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