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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消费卡退货遭拒绝 花五百元换来一肚子怨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08:06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毛梓林)柳州市的刘老师在教师节之前遇到了一串尴尬的事情:一份送不出去的礼物,花500元还买了一肚子怨气。昨日,她的疑惑得到了消协申诉中心的负责人以及法院资深法官的解答。

  刘老师想在教师节给自己的恩师送一份礼物,昨日上午,她在柳州市中心一大商场里购买了一份特殊的礼物——500元的消费卡,虽然卡面上印着“会员卡”的字样,但是起着购
物券的作用。

  刘买完卡之后,得知已经退休的恩师并不在柳州生活,这个消息让这份礼物顿时失去了意义。中午,刘返回商场要求退货,却遭到拒绝。财务科的负责人说,自从办理这个业务以来,从来没有过退货的先例。

  记者接到反映后来到该商场暗访,表示自己打算购买这种“会员卡”,财务科工作人员告知,商场内的商品已经全部取消会员价,现在已经不办会员卡了。当他们得知记者要办理的只是刻有“会员卡”字样,实际是消费卡时,便说可以办理,并称不需要任何手续,只要交钱即可。但是仅限在本商场购物时刷卡。记者询问这种卡购买后能否退货,答曰不能。

  对此,记者咨询了消费者协会申诉投诉科科长蒙玉芸,她说,这个商品比较特殊,不属于消协管理的范畴。因为这个特殊的商品不存在“产品质量或商家欺诈”的问题,消费双方完全是平等的。刘要求退货的行为,属于单方面”撕毁合同“的性质,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可以单方强求。

  柳州市某法院一资深法官对刘的疑惑,予以了进一步解答。她说,商场开办这个业务的同时,通常会告知顾客办理该业务的条件、要求以及章程。刘购买“会员卡”后,就和商场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并对商场的明示作出了愿意遵守的承诺,这样的话,商场可以不予退货。如果商场没有事先告知,就应该给要求退货的顾客办理退款。

  该法官还说,国家曾经三申五令禁止各种机构以代金券的形式发放钱物,商场以“会员卡”的名义出售消费卡,这种销售的渠道和行为虽然没有触犯法律,却是一种违规行为。

  作者:毛梓林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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