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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你无权这么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08:31 成都日报

  文涛

  自行车连连被盗,抓住小偷示众的心情可以理解——一方面,可一解心头之恨;另一方面,更可对一些潜在、潜藏的“过街老鼠”以威慑。或许,这也正是社会上众多示众现象“你方唱罢我登台”,屡屡不绝的原因所在。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将犯罪嫌疑人“打死打残”才负法律责任,对其人身、人格以及名誉权等的侵害,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守车人将抓住的小偷挂上“我偷车”的牌子示众,就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守车人也无权对该小偷进行实体评判——未经有关机关审判,任何人都不确定有罪。

  示众,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侮辱刑。该现象的屡屡不绝,我以为,是封建残余思想在作怪。曾被古代社会广泛应用,现已被历史所摒弃的髡刑(将男子的头发剃掉的刑罚)、黥刑(在脸上刺字并涂上墨的刑罚)等就是侮辱刑的典型。但即便那样,用历史的观点看,在程序上,当时也只是被用在经审判了的罪犯身上;内容上,也符合当时的律、令、格、式。而今天社会上的诸如此类示众,既未经有关机关审判,更不合乎有关的法律规定。

  示众现象的不时发生,反映出我们的民主、法治意识还比较薄弱,法律知识还有待普及。当然,这其中也有亮点,如不少市民对此就是持反对态度的——这正是对我们多年来民主、法治建设的肯定,也让我们对未来充满了希望。相信,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站出来,反对示众。

  总之,就目前而言,我想说的是:热心的市民们,有些事你是无权这么干的,比如给小偷“挂牌公示”;而有些事情,你却可以大胆地去做,如将正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扭送有关机关——这,是法律授予你的权利。(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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