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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至正月十五燃放时间延长1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15:37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徐飞鹏实习记者孙)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七时至二十四时,本市五环路以内地区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昨天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最终确定了燃放时间。该《规定》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
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二十三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三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有的委员提出,从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习惯和执法成本考虑,建议将正月初一、初五、十五每日的燃放时间延长至二十四时。根据委员意见,并综合考虑执法成本等各方面因素,《规定》将燃放时间作了修改。

  删除对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的规定

  草案修改稿第五条规定了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有的委员提出,该规定在具体执行中不好掌握。《规定》将第五条中关于对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的规定删去,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增加禁止携带不符合本市要求的烟花爆竹规定

  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燃放。”有的委员提出,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也应当明确规定禁止携带,以防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通过人员携带方式流入本市。《规定》将这款修改为:“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

  销售单位要在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

  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对销售单位的销售行为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对销售单位的销售行为应当增加安全方面要求。《规定》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单位违法携带烟花爆竹最高罚三万

  《规定》新增了对违法携带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规定:对违法携带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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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要设鞭炮零售点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昨天,记者从北京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了解到,今年本市将在市区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市供销合作总社宣传部负责人高国义提醒市民,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是本市惟一的一家烟花爆竹专营单位。公司每年从湖南、江西、河北等地的20多家正规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货,向市民提供的品种有400多种。

  配合“禁改限”法规,今年本市将在市区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同时,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还将丰富烟花爆竹的品种,完善库房的安全设备,增设监控装置,以保证安全。

  这些零售点都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提供的烟花爆竹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有统一的商标“燕龙”;二是有燃放说明书;三是有防伪标志,撕掉标志后可以看到一个电话号码,市民可以据此电话查询烟花爆竹的真伪。高国义还提醒,凡是具有危险性的“摔、拉、砸”鞭炮及火药超过限量的礼花弹,都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正规的零售点不会有这样的烟花爆竹出售,市民也不要到非法的烟花爆竹点购买。

  网络编辑:张宁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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