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鸭人遇上同行竞争惹争议,律师:房东应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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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11:16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法援热线13073491827报道】卖烤鸭的朱亮与房东王振书面约定:其他房客不能跟朱亮卖同一种东西。现在老板默许新来的房客卖鸭翅,朱亮认为他卖的东西和自己一样。于是朱亮询问本报法援热线:房东这样做是否违反当初的协议,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亮在电话里告诉记者:房东王振有两间靠在一起的门面房,当时朱亮和王振签订的
朱亮继续诉说,那间大门面房几经转手后,最后被一个经营排骨生意的人承租下来。然而,经营排骨的人开始卖起麻辣鸭翅。朱亮认为房东王振违反了当初签订的协议。 随后,朱亮找到房东王振商谈此事,但王振认为朱亮是卖整只烤鸭,而经营排骨的人只是卖鸭子的一部分,两者影响不大。最后,王振表示,等经营排骨的人卖完这批麻辣鸭翅后,即不再进货。(文中人名为化名)律师意见 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的王桂祥律师认为,房东王振已违反当初双方的租赁协议。当时双方已在协议上约定,租住大门面房的房客不能经营与朱亮同一种东西。 现在房东同意经营排骨的人卖麻辣鸭翅,那么房东就违反了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东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朱亮的损失。现在房东王振表示经营排骨的人卖完这批麻辣鸭翅分后不再进货,这就是一种补救措施。(胥欣)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