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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考重点”落空 校方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4:2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收4倍的学杂费,学校保证学生考上重点高中。如考不上,不仅退学费,还补偿家长的经济损失10000元。3年后,娃娃没上重点线,学校却不赔偿。一气之下,4名学生家长诉至法院。昨日,记者获悉,2005年8月26日,邛崃法院经过多次研究,最终采取了折中办法,让校方返还4名学生多交纳的学杂费各4860元,并各补偿5000元。学校不认合同告上公堂

  1999年7月,邛崃市4名学生刚刚小学毕业。此时,恰逢邛崃市育才中学(原名邛崃市
强项实验学校)面向社会招生。4名学生的家长应邀到该校商谈孩子入学的事情。双方协商后,作出约定:学生向学校交纳4倍于九年制义务教育收费标准的学杂费,即每学期1200元,学校保证学生在初中毕业统考时考上邛崃一中的分数线,否则,学校退还学生3年期间所交纳的所有学杂费共计7200元,并且赔偿学生经济损失各10000元。同年7月20日,学校出具了书面承诺,并由校长签字,加盖公章。

  很快,3年过去了,4名学生参加了邛崃市2002年度初中毕业统考。但他们的统考成绩都没有上当年邛崃一中的高中指令性计划招生录取分数线461分。4名家长因此找到校方,要求学校按照承诺书的约定退还初中3年的学杂费,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校方却拒绝了4名家长的要求。无奈之下,4名学生及其家长将邛崃市育才中学告上法庭。一审合同无效检院抗诉

  邛崃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签订的教学服务合同,是以4名学生考上邛崃一中为条件的,这属于一种教学成果。教学成果则是“教”与“学”相结合的活动,是学校通过施教和学生的学习自觉性、能动性相结合希望能达到一定的目的。学生的学习活动是内因,对教学成果起决定作用,而学校的教育活动是外因,只起到次要的作用,是具有不确定性的,这个约定违背了教学活动的客观规律,是无效合同,遂判决邛崃市育才中学返还4名学生按九年制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多交纳的学杂费各4860元。

  此判决生效后,4名学生的家长提出申诉。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中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这个教育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4名学生没有上线,学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再次调解赔偿五千

  邛崃市法院在再审的过程中,对学校和家长进行了多次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沟通、谅解,最终达成一致,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即邛崃市育才中学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另外再补偿4名学生各5000元。学校和家长双方对此结果都表示满意。专家观点:不应搞如此承诺

  针对此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张家永认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应认定合同有效。但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投入了教育心血,如果说它完全违约,是不妥当的,学生自己可能也有因素在里面。但没有达到合同所约定的目标是事实,所以适当给予一部分赔偿是可以的。不过,学校本来应该教书育人,但学校与家长签订这种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收高价,学校的面目就扭曲了,因此,不提倡此种类似承诺。 本报实习记者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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