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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婚后80天神秘死亡 法医鉴定为外力致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5:49 东北新闻网

  新闻重现

  事出蹊跷 婚后80天新娘暴亡

  2001年1月14日,小玲和小伟在亲人的祝福声中,举行了不太隆重但很喜庆的婚礼。

  婚后两人并不幸福,因为彩礼钱的分配他们多次发生争吵。2001年3月26日,小玲负气回了娘家。3月31日上午,小伟让小玲的叔叔捎信给小玲,说他要外出打工,让小玲回家。16时许,小玲的父亲让人用三轮车将小玲送回了婆家。到家后,小两口儿回屋后再没出来。次日清晨,小玲跟婆婆说她头疼得厉害,于是婆婆派小伟出去找了本村的医生给小玲打了一针。可小玲的症状并没有好转,并开始呕吐,神志不清。随后,婆家人将小玲送往医院进行抢救。4月3日,在抢救了3天无效后,小玲死了。

  噩耗传来,小玲娘家好比晴天霹雳,母亲当场昏厥过去。在亲友给小玲换衣服时,发现她头部、手臂、腿处有多处青紫色,见情况不对,小玲家人慌乱中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取证艰难 “零口供”使案件搁浅

  公安机关当即抓捕了重大犯罪嫌疑人——小玲的丈夫小伟。在经过多次询问后,小伟拒不供认。婆家人的供词也都一口咬定小玲是不慎摔伤致死的。

  面对小伟的“零口供”,小玲身上的那些外伤就成了案件的突破口。法库县公安局聘请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法医于4月5日对小玲进行了尸体解剖。鉴定结论为:小玲系因头部多次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亡。据此,法库县公安机关侦查认为,3月31日,小玲从娘家回来,身上无任何伤,也未见其它异常。当晚只有小玲、小伟二人在一起,其家里又没来外人,虽然小伟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根据法医鉴定及调查材料应该认定小玲的死亡系小伟所为,于是提请市检察院对小伟批准逮捕。

  沈阳市检察院在阅卷后认为证据不充分,退卷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柳暗花明 “联席会”激活死案

  小伟被刑拘一个月后放回了家。当地公安机关也解除了对小伟的监视居住。

  此事引起了省妇联的重视。2002年3月,鉴于我省家庭暴力问题的日益突出,我省成立了辽宁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联席会由省委政法委牵头,法院、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共同组成。在联席会成立后的第一次大会上,省妇联共向大会提交了6起颇具典型性的家庭暴力案件。小玲的案件作为01号案件摆在了各家面前。为了加大办案力度,在省委政法委的协调下,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三家共同阅卷,最后将该案交给省公安厅具体督办。

  2002年6月4日,省公安厅组织了该案的重新鉴定。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检验意见书在检验意见处写着:小玲头部损伤主要是存在于左顶部和左耳周围的皮下出血,说明该处曾受到过外力作用。从左顶部损伤的情况分析,可能为较柔软且不规则形状的钝性物体(如手、拳类)打击形成……

  2004年2月24日,经过布控,小伟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005年4月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伟犯故意伤害罪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小伟被当庭释放。4月15日,沈阳市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致使认定事实有误,而提出抗诉。9月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新闻聚焦

  证据博弈 小玲伤从何来

  被告方:无人看到小伟殴打小玲

  由于无直接证据证明小玲是小伟殴打致死的直接证据,所以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典型的疑罪。鉴于证人证言中无人看到小伟殴打小玲的事实,且鉴定结论中有一处分析认为,可能为较柔软且不规则形状的钝性物体(如手拳类)打击形成,可见该结论具有模棱两可性。故被告方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在无法提供小伟有罪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不足以形成定罪的证据链条,法院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定案。该辩护人进一步说,小玲曾对小伟及婆婆说过,她的头痛是3月31日晚铺被时不慎摔伤造成的。

  公诉机关:一次跌倒不会致多处伤

  公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在回到婆家前,身体并无损伤。同时,因为法医鉴定及法医检验分析意见认为小玲身上的伤“跌倒不易形成”,这是一种科学的结论。退一步讲,小玲真的是铺被时摔了,也是不小心摔了一下,并不是滚楼梯,摔了无数次。而法医的鉴定认定:“小玲系因头部多次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其中的“多次”是哪来的?另外,本案中所谓的欠缺的证据是被告人如何实施的伤害行为,可本案发生在夫妻之间,除已经死亡的被害人,只有被告人才能说清他是如何加害的,但是本案被告人小伟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以此妄想侥幸逃脱法律的制裁,公诉机关建议法院能够以故意伤害罪对其从重处罚。

  主审法官在当天休庭前指出,鉴于本案属于重大案件,评议结果将报沈阳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在作出决定后,另行宣判。

  新闻纵深

  隐入困境 现行法律操作性差

  事情发展至今,小玲案已历时四年零八个月。同其他家庭暴力案件相比,这个数字并不是最长的。那么,此案凸现出的“反家庭暴力”的司法痼疾到底在哪里呢?

  记者从省妇联看到了这样一组数字,2000年到省妇联投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是1599起;2001、2002年有大幅度上升,分别是2368起、2922起;2003年受“非典”影响,投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有2255起;2004年为2517起。

  但是,现行的法律针对家庭暴力“取证难”问题上还没有取得实质上的突破。据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庆英介绍,家庭暴力案件与其他伤害致死案件不同,取证困难严重束缚了案件的侦查与审理。她说,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地方多是在家庭,在如此隐私的场所,又通常是一对一的情况下很难取证。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许多妇女在被侵害之后,往往不去报警,也没有及时去

医院验伤留下病历。因此当她们意识到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时,已很难找到证据证明自己受到过侵害,而单是身上的伤痕也是很难说明问题的,因为施暴方可以说是受害人自己跌伤的,即便证明是他人致伤,也很难证明就是施暴方所为。但更为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她建议,若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
司法鉴定
的程序等方面进行一些新的规定,可以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本报将继续关注“小玲案”的进展情况。( 辽宁法制报 孟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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