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机:乘客未被告知提前登机时间 票务公司一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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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9:17 检察日报 | |||||||||
本报讯 (焦阳胜寒)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近日对一起由打折机票引发的票务合同纠纷案件(本报4月8日四版曾作报道)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市华蒙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蒙公司)赔偿原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生吴海涛购票款、交通费等共计635元。 2月26日下午,原告吴海涛从被告华蒙公司一航空售票点,以59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海南航空公司3月2日18点整由北京飞往福州的机票。3月2日17点38分,当吴海涛赶到首都国
3月17日,吴海涛返回北京后,立即找到华蒙公司交涉索赔之事,被以“航空公司不给退票,应找航空公司交涉”为由拒绝,吴海涛便将华蒙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打折机票“不得签转更改退票”的条款是否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霸王条款;以及购买机票时告知乘客提前登机时间是否属于航空售票服务公司的法定义务,未履行应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针对原告提出的打折机票不得签转更改和退票的规定违反了《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的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该规则是相对于全价票而言的,而航空公司所售打折机票在出票时注明了“不得签转更改退票”的限制条件,原告在购票时接受了该限制条件,该限制条件并未违反有关规定。针对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购买机票时未告知提前登机时间,法院查明:被告售给原告的机票上旅客应于航班飞机离站前多久到达机场办理乘机手续一联中,未填写相关时间、地点,该联内容空白,故认定被告工作人员的工作存在瑕疵,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原告误机负有直接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告对判决表示“比较满意”,被告则表示将考虑提出上诉。 作者:焦阳 胜寒 (来源: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