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补偿款私用 一村主任获刑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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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9:22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川9月11日讯(通讯员 韩卫 实习生 张迪)利用职务之便,将农民的土地补偿款私自挪用给亲戚和朋友还贷款、做生意,挪用数额高达18万余元。9月5日,淄川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被告人姚某,1999年3月起担任淄川区经济开发区某村村委会主任,2005年1月兼任该村党支部书记。从2003年2月开始,姚某先后5次将经济开发区下发给农民的土地补偿款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考虑到被告人已将所挪用公款全部归还,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从轻处罚。(a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