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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疏忽忘缴保费10年保单失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0:36 法制早报

  -经典案例-

  汪女士因工作忙碌一时疏忽,忘记把月缴的保费存到指定账户,被保险公司通知终止保险合同。汪女士随即申请保单 复效,但保险公司以她的身体状况不符合保险合同复效规定为由,拒绝了复效申请。

  汪女士的这份保单可谓“历史悠久”。10年前,她在好朋友林某的劝说下,购买了沪上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和附 加住院医疗保险,主险月缴保费100元,续缴保费采用银行自动转账。去年12月,汪女士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保险合 同效力中止单”,理由是保险公司连续两个月,无法从汪女士的银行账户上扣款。

  汪女士致电林某,林某解释条款后,劝她申请保单重新生效,即“保单复效”。随后,两人一起去公司办理手续,没 想到此时,汪女士体检未通过,被拒绝复效。

  保险公司认为,汪女士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按期缴费,过了宽限期仍未缴费,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单已经失 效,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尽管汪女士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但由于她此时的身体状况已不符合保险条款第10条的复效条 件,因此,只有拒绝保单复效。汪女士缴了10年的保单随之失效,只能领回现金价值。

  -律师点评

  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 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就会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期较长,且这类合同的投保人大多为自然人,如果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费,存在困难。 法律针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这一特点,规定了保费的两种缴纳方式: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对于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 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法律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对于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交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这种情况,法律专门规 定了“复效”这一救济措施。即在合同效力中止的两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 效力恢复。

  对于“复效”的程序,各家保险公司以及不同的险种规定的不尽一致,但大体上来说是这样的:由投保人提出复效申 请,并提供健康声明书,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申请及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则准许其复效,否则就会予以拒绝, 该保险合同就会被解除。如果由于这种情况导致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由于汪女士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交保险费,则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又由于其体检不合格,必然导致其保险 合同无法复效。因此其只能领回现金价值了。由于像汪女士所投保的这个险种,投保的时间越长,则其现金价值越低。汪女士 的这一疏忽,无疑给自己造成了很大损失。这就提醒投保人要时刻注意合同规定的缴费期限,不要因为疏忽忘记交费而给自己 带来损失。

  当然从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以及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这一角度来讲,保险公司也应当在投保人临近 交费期限或在超过交费期限时,及时提醒投保人交费。这样就可以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尽管这不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律 师 傅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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